(2015)绿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宝慧医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肝胆病医院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宝慧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肝胆病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保字第56号申请人吉林省宝慧医药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被申请人吉林省肝胆病医院,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吉林省宝慧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肝胆病医院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肝胆病医院在吉林长春信仪支行账户内的存款925,914.19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于传宝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44号吉达花园四期32/33【幢】909号房,长房权字第50602949**号,丘地号:4-100/141-105(909),建筑面积82.31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担保人于传宝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44号吉达花园四期32/33【幢】907号房,长房权字第50602949**号,丘地号:4-100/141-105(907),建筑面积81.28平方米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肝胆病医院在吉林长春信仪支行账户内的存款925,914.19元。申请人吉林省宝慧医药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