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桂红与刘大伟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红,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88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红。被执行人:刘大伟。本院(2012)开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28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