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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余美银申请执行张仲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美银,张仲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余美银,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黄念文,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张仲兵,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余美银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仲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60000元,截止2015年4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4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通过井研县房管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仲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