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信朝与甄经贤、甄伟航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信朝,甄经贤,甄伟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陈信朝,男。被执行人甄经贤,男。被执行人甄伟航,男。申请执行人陈信朝与被执行人甄经贤、甄伟航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被告甄经贤、甄伟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给原告陈信朝、甘叶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624415元。本案受理费10656元(此款全部缓交),由被告甄经贤、甄伟航负担9705元,原告陈信朝、甘叶芳负担951元。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甄经贤、甄伟航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甄经贤、甄伟航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甄经贤、甄伟航逾期没有履行。本院以(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19号案件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甄伟航中国农业银行开平三埠支行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开平大兴支行银行账户、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昌中分社银行账户(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甄经贤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昌中分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甄伟航银行存款6753.04元。上述银行存款用于支付已在本院执行(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19号案【(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255号,该案件当事人已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前,应当扣除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因申请执行人陈信朝、甘叶芳在(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293号一案中申请缓交全部诉讼费,故本案上述银行存款不予开支给申请执行人陈信朝、甘叶芳。经查询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甄经贤、甄伟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陈信朝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陈信朝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甄经贤、甄伟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信朝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