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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永慧与李春生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慧,李春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224-1号原告徐永慧,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曹昌辉、钟永香,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生,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慧与被告李春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慧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春生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龙昌路26号(新地标·金色家园)7幢103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人陈川仁(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F×××××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春生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龙昌路26号(新地标·金色家园)7幢103室房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川仁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F×××××小轿车。三、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机动车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四、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李春生、担保人陈川仁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需续行查封,原告徐永慧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李春生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