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立民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党占彬与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占彬,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占彬,男,194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L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A座205室。法定代表人郝宇龙,董事长。上诉人党占彬因与被上诉人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间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党占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郭雄心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子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