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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秦英与长春市今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英,长春市今利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秦英,女,汉族,1965年4月1日生,住绿园区。被告长春市今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谷中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英诉被告长春市今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