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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与郑政金、严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郑政金,严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364号原告XX,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郑政金,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严海燕,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郑政金、严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