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与郑政金、严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郑政金,严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364号原告XX,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郑政金,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严海燕,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郑政金、严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