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韦祥美与武汉中科利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38号原告:韦祥美。委托代理人:陈靖,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中科利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小洪山区1栋。法定代表人:万厚安,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三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祥美诉被告武汉中科利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祥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祥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祥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韦祥美负担。审判员 祝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