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宏卫诉被告河南伟峰公司、梁飞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宏卫,河南省伟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飞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91号原告田宏卫,男,1968年7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6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长子县大堡头镇前西常村。委托代理人李杨洋,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伟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德林大道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职务董事长。被告梁飞鹏,男,1977年2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子县南漳镇上霍庄村。委托代理人程海斌,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田宏卫与被告河南省伟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飞鹏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宏卫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5元减半收取7022.5元,由原告田宏卫负担。审 判 长 董燕燕审 判 员 刘春霞人民陪审员 申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乔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