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贾春明与张拉福、牛平儿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明,张拉福,牛平儿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贾春明,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艳,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拉福,男,54岁,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牛平儿,男,40岁,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明诉被告张拉福、牛平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春明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春明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代理审判员 王华如人民陪审员 孟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