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执恢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学涛与谢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恢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涛,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谢国祥,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学涛与被执行人谢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5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谢国祥赔偿申请执行人周学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297.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学涛款已付清。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5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