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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汾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灵石县交口乡小王庄联营煤矿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汾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灵石县交口乡小王庄联营煤矿。法定代表人范某,矿长。委托代理人孙某,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现迁入汾阳市西河乡西关村)申请执行人灵石县交口乡小王庄联营煤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在汾阳市各大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灵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贾增义审判员  郝炎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显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