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荣展与谢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展,谢植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陈荣展,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谢植鑫,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展诉被告谢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展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植鑫的起诉,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荣展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