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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马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郭中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郭忠元,张桂兰,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马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陈志刚,男,1974年8月13日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忠元,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桂兰,女,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丽娟,女,1972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刚与被告郭忠元、张桂兰、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刚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陈志刚负担。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