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二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田三猜与新疆家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064号原告:田三猜,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郭勇,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柯,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家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庄严。原告田三猜诉被告新疆家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三猜撤回对被告新疆家佳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2.05元。原告承担522.05元,退给原告522.05元。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