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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常亮、邝五喜与驻马店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幸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亮,邝五喜,驻马店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507-1号申请执行人常亮,又名邝孝旺,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邝五喜,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常亮之父。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幸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幸福,男,生于1973年6月21日,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幸福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被执行人李幸福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文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