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0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伟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