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0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伟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