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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商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与杨发力、孙守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1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北首。法定代表人韩勇,行长。被告杨发力。被告孙守会,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枣庄市月河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南环路北兴中路西。法定代表人杨发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诉被告杨发力、孙守会、枣庄市月河航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枣庄市月河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鲁枣庄驳4508、5556、5559驳船三艘,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枣庄市月河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鲁枣庄驳4508、5556、5559驳船三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