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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杨桂合与高保义、王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合,高保义,王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合,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尹集镇刘华村***号。被执行人高保义,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大市场雪花压杠馍馍房。被执行人王玉春,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桂合与被执行人高保义、王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做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桂合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高保义的银行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1828.13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