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瑶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龙军与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军,杨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瑶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李龙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燕,泗洪县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雷,农民。原告李龙军诉被告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兆全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军委托代理人刘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龙军诉称,2010年1月2日,被告杨雷向原告借款28500元,称过两个月就还,并有朱某某担保,有借条一份,原告就借给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0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日,被告杨雷向原告李龙军借款28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杨雷同志借到李龙军同志现金28500元,本人保证于2010年3月2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果不能按期偿还,本人愿意承担逾期每日2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按法律允许的最高利息计算借款利息”,落款为借款人“杨雷”。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双方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李龙军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军与被告杨雷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杨雷应当在原告催要后,向原告李龙军偿还借款,其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如果被告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法律允许的最高利息计算借款利息,原告李龙军主张以28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0年3月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雷偿还原告李龙军借款28500元及利息(以28500元为本金,从2010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史兆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