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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与齐国忠、邵志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北路21号。负责人张一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该行员工。被告齐国忠,农民。被告邵志会,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与被告齐国忠、邵志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