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号。法定代理人:沅晖,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田慧,1966年11月22日出生。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1、由田慧偿还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费1050元由田慧承担。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田慧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田慧31800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继续冻结田慧工资进行偿还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执字第1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彭继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