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朱军、纪维余与王艳西、太平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纪维余,王艳西,太平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3-1号原告:朱军,原告:纪维余,被告:王艳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0号负责人:周彦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纪维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艳西驾驶的鲁Q×××××号小型客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告王艳西驾驶的鲁Q×××××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寒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