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