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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