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宁波市望湖市场春芹五金铁器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宁波市望湖市场春芹五金铁器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781号原告:陈建军。委托代理人:李仲斌。被告:宁波市望湖市场春芹五金铁器经营部。经营者:谢春芹。委托代理人:谢良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与被告宁波市望湖市场春芹五金铁器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军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审 判 长 朱代红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人民陪审员 XX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