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强某某、程某、程某某、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某某,程某,程某某,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强某某申请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强某某、程某、程某某、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2012)富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强某某、程某、程某某、杜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358.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与强某某、程某、程某某、杜某某四位申请执行人谈话,证实被执行人李某某现在在延安监狱服刑,其外债很多,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财产线索,无需“四查”。故本院向强某某、程某、程某某、杜某某四位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40000元,剩余210358.5元,强某某、程某、程某某、杜某某四位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且均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富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