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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咏波、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咏波,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392-1号原告张伟,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咏波,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杰,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张伟与被告李咏波、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判决后执行,提出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咏波、刘杰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