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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祖旭、邵乾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祖旭,邵乾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胡祖旭,男,1948年7月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邵乾金,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祖旭与被执行人邵乾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乾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世文审 判 员  林光华代理审判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