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包德康与阳云刚、周新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包德康,男,46岁。委托代理人阳廷志,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阳云刚,男,51岁。委托代理人卢帮友(阳云刚之妻),女,48岁。(特别授权)第三人周新良,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德康诉被告阳云刚、第三人周新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德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