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海滨与黄俊生、胡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滨,黄俊生,胡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李海滨,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沙县。委托代理人廖贵勤,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生,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沙县。被告胡木华,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沙县。原告李海滨与被告黄俊生、胡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福妹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滨的委托代理人廖贵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生、胡木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8日,被告黄俊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承诺月利率3%,借期1年,从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推脱,且不再继续支付利息,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被告黄俊生、胡木华系夫妻关系,借款事实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胡木华有义务连带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400元(按月利率3%从2015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其后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月利率3%计算);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受理费用。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黄俊生于2013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期1年的事实。3.婚姻历史查询记录,以此证明被告黄俊生、胡木华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黄俊生、胡木华应诉后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俊生于2013年7月28日向原告李海滨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期1年,同日给原告李海滨出具了《借条》1张。被告黄俊生按约定利率付息至2015年2月27日。另查明,被告黄俊生、胡木华系夫妻关系,借款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上述事实有被告黄俊生出具的《借条》、婚姻历史查询记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俊生尚欠原告李海滨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有被告黄俊生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原告主张债务是被告黄俊生、胡木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要求二被告共同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超出按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俊生、胡木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俊生、胡木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滨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黄俊生、胡木华应按年利率24%向原告李海滨支付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海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李海滨承担17元,被告黄俊生、胡木华承担3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福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官 泓一、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约定了借款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