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