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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