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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37号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郭正军,董事长。被告: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孟春花,董事长。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70元,减半收取25085元,由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艾北莉人民陪审员  程家荣���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钱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