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高中文化,客车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巧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16时20分,被告人林某某(已于1986年9月1日申领准驾车型A1A2E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永春县闽兴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下简称闽兴公交公司)所有的闽CY**--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从永春县桃城镇化龙村往桃东村方向行驶至桃城镇城东街178号店门口路段,在没有超车的条件下跨越中心单实线超车,遇从路右往路左横穿道路的行人陈某凤(女、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时又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其所驾驶的客车在左侧车道上撞倒行人陈某凤,造成被害人陈某凤受重伤及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在场的郑某明(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立即分别拨打了急救、报警电话;被告人林某某也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永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简称永春交警大队)传唤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陈某凤经送永春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许死亡。当日,肇事客车车主闽兴公交公司向被害人陈某凤之次子郑建国预付了陈某凤的丧葬费人民币25000元。同年7月26日,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接受永春交警大队的委托出具道路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肇事的闽CY**--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统、行车制动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同年7月27日,永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者陈某凤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同年8月23日,永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没有超车的条件下跨越中心单实线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凤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8月24日,永春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林某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25日,经永春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肇事客车车主闽兴公交公司及其所聘用的驾驶员即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凤之夫郑某楮及其子女郑某阳、郑某国、郑某兰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载明:一、由闽CY**--号客车车主闽兴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凤的抢救医疗费、交通费、死亡埋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切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496500元;二、闽CY**--号客车的修理费自行负责;三、本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就此了结,今后双方无关。当日,被害人陈某凤的近亲属郑某楮、郑某阳、郑某国、郑某兰收到肇事客车车主闽兴公交公司所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496500元(包括闽兴公交公司预付的丧葬费25000元)后,出具了对被告人林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政法部门对其从轻从宽处理的谅解书。同年10月13日,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主持,被告人林某某又与被害人陈某凤之夫郑某楮达成和解协议:一、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真诚悔罪,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其向被害人的近亲属郑某楮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1500元(包括原赔偿协议所约定并已付清的赔偿款496500元),被害人的近亲属郑某楮明确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表示谅解;二、被害人的近亲属郑某楮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依法自愿和解,并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依法从宽处理。当日,被告人林某某再付给被害人陈某凤之夫郑某楮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委托永春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永春县司法局于同年10月21日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前在家务农,表现一般,除本案外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其家属愿意签订监督保证书并对其进行帮教和监督,户籍所在地石鼓镇桃联社区同意协助对其进行矫正监管,综合评估意见为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还有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明、林爱婷的证言;永春交警大队出具的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肇事客车的痕迹勘验记录及检验照片,肇事客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所调取的被告人林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基本信息以及肇事客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客车车主闽兴公交公司的路线运行安排表、行车路单;永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肇事客车的车辆技术检验照片;被告人林某某所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肇事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该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单,被害人陈某凤的近亲属郑建国所出具的丧葬费的收条;被害人陈某凤的亲属黄平平所提供的被害人陈某凤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与郑某楮的结婚证,被害人陈某凤的近亲属郑某楮、郑某阳、郑某国、郑某兰的居民身份证及其所出具的谅解书,永春县桃城镇桃东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害人陈某凤的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永春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永春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报警仍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不仅在案发后与被害人陈某凤的近亲属自行和解,而且与肇事客车车主闽兴公交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凤的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取得被害人陈某凤的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予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林某某的悔罪表现,被告人林某某又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瑞兴审 判 员 褚淑丽人民陪审员 颜月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银买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