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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志权诉孙辉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权,湖北绿鑫源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孙辉,唐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67-5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权。被执行人湖北绿鑫源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鑫源公司)被执行人孙辉。第三人唐珍珍。本院(2014)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志权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唐珍珍与孙辉系夫妻关系,该赔偿义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赔付。申请执行人孙志权申请追加唐珍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唐珍珍为本案被执行人。唐珍珍自收到本裁定之日与孙辉共同承担本院(2014)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绿鑫源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孙辉及其妻子唐珍珍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