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恢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覃春炯与邹兴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恢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覃春炯,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邹兴春,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春炯与被执行人邹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1、被执行人邹兴春现因犯罪尚在服刑期间;2、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权、其他动产可供执行;3、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兴春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三层,建筑面积344.66平方米),但该房属银行的抵押物,暂不宜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覃春炯发现被执行人邹兴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