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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白俊峰申请执行李兴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峰,李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白俊峰,男,汉族,林甸县中医院职工,现住林甸县林甸镇。被执行人李兴军,男,汉族,现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白俊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兴军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林甸县人民法��(2015)林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