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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粟宏生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粟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42号罪犯粟宏生,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2002)南市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宏生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粟宏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30日作出(2002)桂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桂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粟宏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60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粟宏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8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粟宏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94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粟宏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粟宏生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粟宏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22.1分;获2013年度表扬和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粟宏生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粟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粟宏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