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民一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行唐县草泊头村民委员会与赵新生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草泊头村民委员会,赵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行民一初字第01089号原告行唐县草泊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吉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新国,石家庄市行唐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新生。原告行唐县草泊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新生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瑞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赵新国、被告赵新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行唐县草泊头村民委员会诉称,我村村民赵新生在2014年农历11月13日将村内集体的一段水泥路面破坏,将道路堵塞,直接影响村民通行,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赔偿损失。被告赵新生口头辩称,原告说堵塞道路是不对的,我只是把道路改了,并没有影响大家生活。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新生系行唐县草泊头村的村民,被告赵新生家的宅基院落西部临着一条村中的水泥路。2014年农历11月13日,被告赵新生将村内集体的一段水泥路面损坏。2015年8月20日,原告行唐县草泊头村民委员会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赔偿损失。原、被告争议损毁路段,经实际勘验测量,水泥道路地面损毁长10.2米,宽2.57米,厚度0.12米,另外,在水泥道路上有长约25米,厚度约为25公分左右沙、土渣,影响道路通行。审理时,原告放弃了赔偿损失的请求。以上案件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勘验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赵新生擅自损毁村集体的水泥地面道路,影响了村民道路通行权利,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村委会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恢复道路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新生停止对其房西村集体水泥路面的侵害,并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损毁的水泥路面恢复原状,清除水泥道路上的沙、土渣等物,确保道路通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赵新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瑞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蒙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