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847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孟某,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孟某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