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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4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847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孟某,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孟某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