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诉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康支行与薛洁、朱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支行,薛某,朱某,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保字第326号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支行。被申请人薛某。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支行与被申请人薛某、朱某、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支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薛某、朱某、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某、朱某、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薛某、朱某、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费1270元,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支行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舒文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同初次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