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夏长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夏长文,赵云凤,夏春水,高敏,刘光星,王海燕,王学友,孙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42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北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6836799。负责人张磊,行长。被执行人:夏长文,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赵云凤,女,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夏春水,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高敏,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刘光星,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5年11月21日���,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王学友,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孙希霞,女,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寿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