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玉兰、丁大明与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兰,丁大明,王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58-1号申请执行人邓玉兰,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申请执行人丁大明,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王俊杰,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玉兰、古平与被执行人王俊杰借款合同纠纷叁案过程中,作出(2014)长执字第253-2号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王俊杰在四川省长宁县职业高级中学校每月的工资收入,现根据案件执行工作需要,决定停止执行本院(2014)长执字第253-2号执行裁定和扣留被执行人王俊杰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支付青苗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俊杰在四川省长宁县职业高级中学校每月工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