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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文途诉黄武平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途,黄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黄文途,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双军,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武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文途与被执行人黄武平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14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即2015年7月8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326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据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由此,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反映的情况,本院经核查并对被执行人实施边控,未果。2015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查证结果,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