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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五虎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五虎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31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五虎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董炉彬,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全学利。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2369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0311元以及逾期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也表示同意,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审 判 员  顾文洁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