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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丽与邱玉香,郑玉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郑玉波,邱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马丽,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郑玉波,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邱玉香,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玉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丽与被执行人郑玉波、邱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1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