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4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方方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方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798号罪犯李方方,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麒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方方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李方方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李方方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李方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方方系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11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7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方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方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