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冬梅赌博罪2015刑初262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62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白云区×××镇��×管理区××××南路×号以赌“三公”、打麻将等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2015年5月29日零时许,民警到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七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557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白云区×××镇××管理区××××南路×号以赌“三公”、打麻将等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2015年5月29日零时许,民警到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七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557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人肖某、曾某、陈某乙、俞某、陈某丙、鄢某、周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扑克牌照片、赌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被告人陈某甲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5570元及扑克牌1副(详见证据保全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