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南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无锡市南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278号建设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肖国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燕,无锡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南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王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南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南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南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元(已无锡市南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由无锡市南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