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康柏斯涂料(深圳)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柏斯涂料(深圳)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康柏斯涂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后亭东边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984750-5。法定代表人陈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元禹、梁银华,广东荣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91401-2。法定代表人苏加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民终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康柏斯涂料(深圳)有限公司货款及债权转让款人民币1151689.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32元和执行费人民币13916.9元。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2)南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泉民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13年11月18日生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为由,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综上,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民终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